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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
2010-02-28 15:52:41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他字第23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我们研究认为,本案的被挂靠单位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从 挂靠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因此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判决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挂靠单位收取利益所占的比例来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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