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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离婚诉讼)

2010-03-01 18:20:31 来源:荣小龙


代理词(离婚诉讼)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并接受本案被告委托依法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愿抚养两个女儿,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0万元。

    原被告共有两个女儿,一个儿子。大女儿今年11岁,二女儿今年8岁。两个女儿从小就跟着被告,同被告的感情很深,而原告每天很少回家,几乎没有尽过做父亲的义务。而且两个女儿都已经有了自己的主观判断能力,也都愿意跟随被告生活。其实,对于一个小孩子的成长来说,母爱是最最重要的。况且,等孩子再大一点,成长中的问题可能与作为原告的父亲也不便于沟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代理人认为,由原告支付抚养费,被告履行抚养监护职责,对两个小女孩的成长最为有利。被告作为一个善良的中国女性,在其关爱呵护之下,两个孩子一定能健康快乐的成长。

    二、原告依法应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1、原告大量转移或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经营着一汽车维修公司(****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在原被告双方关系尚好的时候,原告就不止一次地给被告讲,公司一个月有十多万元的毛收入,纯利润有五六万元,而且,我们从该公司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N支行开的银行帐号上也可以看出,该公司平均每天有五六笔存贷交易,可见其业务非常之好。公司在200918号的余额尚有86793.97万元,目前仅剩5358.37元元,大部分已被原告转移。其他如原告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N支行个人存款余额2008106号是60159.99元,现在仅剩547.91元;原告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余额200875号是20876.07元,现在已被全部转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本着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女方作为被告没有经济来源;而男方承包有汽修厂,有可观的经济收入。因此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应对女方予以照顾。

    三、原告应给予被告补偿。

       1、法定补偿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在同原告结婚后的这十多年里,被告把全部的心血和精力都放在了家庭和孩子身上,这才给原告提供了创业的机会。可以这么说,没有被告背后默默无闻的付出,就不会有原告的今天。而原告竟在事业小有成就之后就要抛弃为其默默奉献着一切的妻子,对被告来说实在是太不公平,原告应从分割后的个人财产中给予被告一定的补偿。

        2、其他补偿事由。原告于200611月份为其自己在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购买了健康天使重大疾病保险,每年保险费是4400元,至今已交费四年计17600元。按该险种的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了险种规定的疾病,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加倍支付保险金,若未发生,则在保险期满后向被保险人无息退还所交保费。也就是说,所交保费最终是要返还给被保险人的(只多不少)。但由于原告是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其投保,原告交了多少保费就应由原告向被告补偿多少钱。

    四、原告存在重大过错,应向被告赔偿。

       1、法定赔偿事由。结婚后的第七个年头,原告即以夫妻名义同另一女子共同生活,并生育了一个女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原告的行为完全符合该条规定,而被告的行为充其量只能是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不符合该条中的任何一项。且该条没有例外情形,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无权作出扩大解释。故此,原告应对被告进行过错赔偿。对于赔偿数额,根据原告的经济状况,被告认为,应在30万元左右为宜。

        2、其他赔偿事由。原告未经被告同意赠给与其同居的女子18万元钱,并给他们所生的孩子购买了新华福如东海终身寿险(A款)(分红型)保险,至今已交保费6900元,被告当然不具有为他人的孩子购买保险的义务,原告支出的上述款项本是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这其中当然含有被告的93450元。对于这93450元,原告应从其分割后的个人财产中予以赔偿。

        五、被告保留追究原告重婚罪的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由于原告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保留追究原告重婚罪的诉讼权利。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谢谢!

               

                                   代理人:荣小龙  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9120

附:1、新华人寿健康天使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责任● 重疾保险金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1 2%×保单经过整年度)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按已交保险费(不包括利  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金生存至满八十一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且未患条款所指的重大疾病或未实施条款所指的手术,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2、新华福如东海终身寿险(A款)(分红型)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初始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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