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律师服务网

rxllawyer.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刑事辩护 > 正文

最高法《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司法解释

2013-10-25 14:14:53 来源:


最高法《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对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二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三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一)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 


    (二)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第四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 “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第六条  本解释所称的“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大家都在看

2018年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8年河南省人身损害类案件适用新的赔偿标准,具体如下:根据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官方网站2018年2月6日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